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價值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了,而且即刻開始適用。
被繼承人A生前將某市某區土地贈與其配偶B後,於同年月死亡。該土地之價值併同被繼承人A其他財產,由國稅局核定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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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A生前將某市某區土地贈與其配偶B後,於同年月死亡。該土地之價值併同被繼承人A其他財產,由國稅局核定遺產
問題(經簡化) 甲生前將其名下股票贈與配偶乙,之後於2年內死亡,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甲另一非婚生子女
甲名下的台北市仁愛路的房子因為想資產傳承給兒子,但又怕兒子變賣取得現金花費享樂,於是聽聞可以用預告登記方式,讓
粘毅群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