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評定權利變換價值?不動產估價師是誰選的?

一、 權利變換程序中透過估價來計算地主分回的權益

權利變換是都市更新的分配方式,地主出地、實施者出錢,完工後扣除共同負擔,地主再依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分回房地。其價值多寡取決於專業估價者的結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更新前後之土地與建築物權利價值,應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並非建商一人說了算。

二、 地主與實施者共同指定估價者,或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抽籤

為確保估價者選任公正客觀,108年修法將查估方式納入《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2項,提供兩種選任機制:

  • 共同指定:原則上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減少日後爭議。
  • 無法共同指定:實施者僅能指定一家,其餘兩家須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 此機制確保實施者無法一手包辦;且主管機關的建議名單會會商相關職業團體,原則上以不動產估價師為限。

三、 政府可將估價報告送請其他專業複核,給予地主權益雙重保障

即使三家估價報告出爐,主管機關也非照單全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3項,主管機關審議計畫若認為有必要,得將估價報告另外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出複核意見,作為審議參考,全面確保地主權益。

四、 結論

權利變換的估價依法至少須經三家估價者查估;實施者與地主原則上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實施者最多僅能指定一家,其餘兩家由主管機關建議名單公開隨機選出,絕無實施者一手包辦之可能。加上主管機關審議時亦可能再委託其他估價者複核,能徹底保障地主權益。

粘毅群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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