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價值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了,而且即刻開始適用。

被繼承人A生前將某市某區土地贈與其配偶B後,於同年月死亡。該土地之價值併同被繼承人A其他財產,由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後並計算應納稅額。繼承人配偶B及子C可否主張該土地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應納遺產稅額?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認為可以扣除,理由主要是因為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因為生前贈與財產已經不是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無從依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就相同數額之財產,會因為有無生前贈與而發生死亡時現存財產價值不同的情形。但配偶一方因共同家計所產生之經濟貢獻,無論有無生前贈與,都應該予以相同的保障。

有看沒有懂嗎?讀者須先了解一般狀況如何適用法令

正常的情形是A沒有在過世前2年贈與B,當A留下現金4000萬及土地6000萬共1億,而B沒有任何財產下,B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AB差額的一半也就是5000萬,而遺產總額則為剩下的5000萬並就此計算繳納遺產稅500萬(其他扣除額等暫不計算,以下同)。

生前贈與的情形,當A在過世前2年贈與B土地後過世,A財產只剩下現金4000萬,B依據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AB差額的一半也就是2000萬,但此時稅法上必須將A贈與的6000萬元加回到A的遺產當中,遺產總額變成8000萬(2000+6000=8000),計算繳納的遺產稅是950萬,可是剩下可以繼承的遺產實際上僅有現金2000萬了,結果就是變成有生前2年內贈與的情況下要繳的稅反而比較多。

憲法判決11號主文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用白話文及案例來理解就是A死亡前2年所贈與給B的土地6000萬,也可以自A的遺產總額1億中扣除,則A留下的遺產就剩下4000萬,此時B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2000萬,因此可以繼承的遺產同樣是2000萬,但應繳納的遺產稅就只剩下200萬了。

結論 在有生前贈與而計算遺產總額時,以前是不准將配偶受贈的遺產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憲法判決出來後,以後配偶受有生前贈與的財產價值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了,遺產稅額就可以更低了,而且即刻開始適用喔。

粘毅群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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