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太太80歲時為了身後遺產的安排,請土地代書代為製作遺囑,因為財產項目有點多,所以代書先去跟張太太了解意願,張太太告知代書自己心中想要的分配方式後,就由代書回去用電腦繕打遺囑,五日後,張太太、代書、2位證人便約定地點進行遺囑的製作,製作當天由代書當場宣讀遺囑內容、講解、並經過張太太同意認可後,由全體在場人員簽名、載名日期及代筆人姓名,製作完成後離去,嗣後張太太過世,部分繼承人主張張太太並沒有口述遺囑要旨,因此遺囑無效,是否有理?
代筆遺囑的要件
依據民法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可知代筆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要旨,在符合其他上開條文規定的要件後,才是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且依據目前大部分的見解,幾乎一致地認為立遺囑人必須在證人面前口述遺囑要旨,否則遺囑無效,問題在於當財產項目眾多,尤其是立遺囑人是直接將特定財產例如土地、房屋要分給特定人時,為了要講清楚是哪一塊地號或地址,常常需要依據謄本來核對地號或建號,這時就會花費恨多的時間,為了避免耽誤現場多位證人的時間,常常會事先製作繕打遺囑及分配方法,等立遺囑時再拿出已經製作好的遺囑,這時就容易忽略了在立遺囑現場口述遺囑的動作,導致日後繼承人間對遺囑效力發生爭執。
結論
以上開案例而言,實務見解認為遺囑無效的可能性很高,因為確實沒有在證人面前做口述遺囑要旨的行為,實務上僅有極少的案例因為事實部分的差異,還容有遺囑有效的空間,但「口述要旨」跟「認可」這2個不同的動作在法律上是2個不同的要件,絕對不可以因為最後有立遺囑人的「認可」,就認為已經有「口述要旨」的行為,千萬不要拿自己的財產安排規劃開玩笑,務必做好立遺囑的各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