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老屋應先確認是否合法建築物,而非輕率簽署違章拆遷補償同意書,以免喪失都更分配權益

甲的台北市大安區房屋係於民國30、40年間所建,並於45年即已辦理房屋稅藉登記,當時因未實施都市計畫,是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自屬合法建築物。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卻以無保存登記為由,認為非更新單元内的合法建築物,那麼在計算更新單元同意比例時,應否將甲及甲的房屋併入計算考量呢﹖


一、老屋是否算「合法建築物」是同意比例的關鍵

甲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屋,係在實施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之前即已興建完成,並於民國45年辦理房屋稅籍登記,依法屬於既存合法建築物。然而在都市更新程序中,市政府與建商卻以「未辦保存登記」為由,認定該屋非更新單元內的合法建築物,進而排除甲及其房屋於同意比例的計算之外。此一作法直接影響都市更新是否達到法定門檻,也攸關原本居住於舊市區的老屋住戶是否能被納入權利變換與補償保障體系。


二、行政機關與建商的狹義認定標準

市政府與建商主張,都市更新中所稱的合法建築物,必須是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者,僅憑房屋稅籍或歷史存在並不足以證明其合法性。他們並援引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認為必須經申請、審查並核發合法建築物證明,始能取得合法建築物地位。此外,甲曾與建商簽署「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現地安置處理協議書」,並由建商代為申請獎勵措施,也被用來推論其房屋屬違章建築,進一步否定其參與都更同意比例的資格。


三、未登記不等於不合法,應給予認定機會

然而從都更制度整體設計來看,法律並未將「合法建築物」限縮為已完成建物保存登記者,而是允許以「合法建物證明」或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作為依據。對於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即存在的舊有房屋,實務上也開放其所有權人透過提出相關文件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因此,不能僅因未辦保存登記,就直接排除其在都市更新同意比例中的計算地位。對民眾而言,若持有老屋未辦保存登記,首要之務是確認是否可取得合法建築物證明,而非輕率簽署被定位為「違章建築」的拆遷或補償同意書,以免喪失自身在都更中的權利基礎。

粘毅群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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