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原告A起訴,指稱被告B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時,將A的39個車位誤為第三人C的10個車位,導致鑑價結果僅有2,268,511元之價值。因為被告B僅憑執行債權人代理人之說法,未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鑑價。被告B抗辯,現場勘查時原告A未告知停車位數量,且當時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根據過去他們的資料是有10個停車位,估價師就依此一說法進行鑑估。
估價師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查,如未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所為鑑定報告與勘估標的狀態不符,應負過失責任
不動產估價師就不動產為估價時,應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注意遵循之作業程序,如有違反致生損害者,即為有過失。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首要在「確認勘估標的狀態」;為確認勘估標的之狀態,估價師並應至現場勘察,B因原告A拒不告知確切停車位數量及位置,B為達勘估目的,非不得聲請執行法院調查,於確定停車位數量及其位置後再據以勘估,但B未此之為,僅因執行債權人代理人片面陳述,即依錯誤資料而製作錯誤之「估價報告書」,鑑價錯誤應負賠償責任。
結語
不動產估價時對於鑑定標的存有疑問時,估價師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聲請執行法院職權進行調查,自然大幅提高免負損害賠償的機會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