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生前贈與導致特定繼承人應負擔的遺產稅稅金大於繼承所取得的遺產時,繼承人無須繳納因為生前贈與所衍生增加之稅額。
問題(經簡化) 甲生前將其名下股票贈與配偶乙,之後於2年內死亡,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甲另一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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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經簡化) 甲生前將其名下股票贈與配偶乙,之後於2年內死亡,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甲另一非婚生子女
甲名下的台北市仁愛路的房子因為想資產傳承給兒子,但又怕兒子變賣取得現金花費享樂,於是聽聞可以用預告登記方式,讓
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
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 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時
粘毅群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