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台北市大安區地主,但因為年紀大了,擔心受詐騙,所以把不動產信託給乙管理出租,甲自己是受益人,之後建商在該地區辦理都更順利取得事業計畫核定,甲認為事業計畫損害他的權利,可以狀告政府及建商,提起訴訟撤銷核定之事業計畫嗎?
一、 都更產權信託後,地主還能告政府主張撤銷事業計畫嗎?
在都市更新實務中,許多高齡地主為預防詐騙,會將土地「自益信託」給銀行或他人管理。然而,當政府核定都更事業計畫,地主認為權益受損想提起訴訟時,常面臨「身分不符」的質疑。市政府與建商主張,土地既然已經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原來的地主(委託人)在法律上就不再是「所有權人」,僅具備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因此無權具名狀告政府。
二、 自益信託的地主,可以主張撤銷事業計畫的核定
此案的核心衝突在於「法律關係」的認定。高等法院原本採納形式主義,認為地主既已轉移所有權,就失去了訴訟主體資格;且認為都更計畫僅是初步核定,真正損害財產的是後續的「拆除執照」。但最高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88號)推翻了此見解,認為在「自益信託」中,地主仍享有實質利益。若行政處分侵害信託財產,地主當然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若不准其起訴,將造成權利救濟的真空。
三、 事業計畫核定即產生限制信託地主的效力,不須等到拆除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兩大重點:第一,不能以「所有權已信託登記」為由,剝奪地主爭取權益的權力;第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旦核定,就會對範圍內的建物產生限制效力,不必等到怪手開到門口領取拆照才算受損。這項判決確立了地主在信託狀態下,依然保有對抗不公都更計畫的「入場券」,對未來長者透過信託保障財產同時參與都更,提供了強大的法律後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