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例(影響分回基準)
一、估價的內容
都市更新中需要估價的部分主要分為(1)更新前的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土地權利價值及土地權利價值比例、(2)更新後供分配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面積之權利價值,這是決定地主能分回多少資產的最關鍵數字。就(1)的部分,地主應檢視自己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在「更新前」的估價,占全區總價值的比例是否合理。
二、採用的估價方法
估價時必須先挑選出一個比準地,在估價報告中說明選定的理由及個別條件分析,原則上以更新單元內的土地為主,會採用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比較法是一般地主容易理解的方法,就是挑選三個附近成交案例做為比較標的(或至少有一個成交案例且成交日期在一年內),根據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的各項個別因素及區域因素做比較,設定出差異的調整比率後,計算勘估標的的比較價格,面積、容積等因素要盡量相近。 因此地主應注意選用的「比較標的」(附近的成交案例)是否與自家條件相符,例如:臨路寬度、土地使用分區、形狀、面寬與所在樓層等因素,是否都有給予合理的加減百分率調整。
三、審閱的重點
地主審閱的重點應著重於估價報告有無邏輯上的謬誤,以比較法為例,不是單純針對估價報告中調整百分率的設定數據高低去做過多的質疑,因為調整百分率是估價師根據經驗或各地區的專業上權責設定,只要前後邏輯一致即可,換言之,地主應該注意的是有無出現應調整而未調整;或不應調整卻調整的狀況,例如勘估標的離捷運站500公尺,比較標的一離捷運站1000公尺,調整比率為+1%,但比較標的二距離捷運950公尺,調整比率卻為+2%,則調整比率顯然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地主不需要過度執著在距離捷運站500公尺,覺得很遠,所以調整比率不應該只有+1%而應該是+2%或更高,因為這是估價師的專業及經驗,法律上授權估價師的自由心證,只要不前後矛盾或毫無依據即可,這概念跟法律上上訴第三審的判決理由矛盾或判決不備理由是相同的概念。
四、結論
地主應注意選用的「比較標的」(附近的成交案例)是否與自家條件相符,以及不相符時,該等不同條件的因素例如:臨路寬度、捷運站遠近、形狀、面寬等因素,是否都有給予合理的加減百比率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