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與拆遷安置費(保障重建期間生活)
地主可領取拆遷補償費
都市更新拆除舊房子,地主可受補償建物殘餘價值的補償,規定在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5項:「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應受補償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4 條:「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之相關作業,應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所以是由估價師來估價,通常以成本法估算,至於可受補償的是限於合法建築物,認定是以建物登記謄本或合法建築物相關證明。 必須計算殘餘價值(A)、計算拆除工程費用(B)、計算實際拆遷補償發放總額(C),而實際拆遷補償發放總額為殘餘價值扣除拆除工程費用,(C)=(A)-(B)。
地主可領取拆遷安置費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築物,⾄更新後建築物完成再行遷回,實施者補貼所有權⼈更新期間之租金即為拆遷安置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19條1項5款規定:「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之調查費、測量費、規劃費、估價費、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之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畫內所定之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之業務費。」住宅租金水準:得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更新單元現地租金水準,作為安置租金之依據。
安置期間:《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所訂之更新期間定義為開工至取得使用執照,然取得使用執照後住戶仍無法遷入,故以更新期間+6個月(更新案自取得使照至產權登記之平均耗費時日)計算。計算拆遷安置費時不考量建物效用比(樓層效用比)調整,但須區分地面層與地上層租金水準,也就是不再區分二樓以上各樓層的價值,只區分一樓與其他樓層的不同租金水準,因此實務上只會出現一樓跟其他樓層的二種租金水準,一樓的稍高,其他樓層不論原建物是幾樓,租金水準都相同。
結論
地主應核對自家的建物面積與構造認定標準是否正確;並評估給付的租金補貼額度跟期間,避免重建期間面臨額外的生活經濟壓力,更須了解依據權利變換下的有上述二種受領補償的權利,但如果是與實施者簽訂合建契約時,通常就只有租屋補貼(即安置費)而沒有補償費,但往往補償費是一筆不小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