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事實
樺福建設在民國99年時,向新北市政府申請了永和區的一個都更案 。這個案子經過多年的審議,在民國111年9月辦理了第2次「公開展覽」 。沒想到在這次展覽期間,竟然有高達53位屋主和地主決定撤銷原本簽署的同意書 。
經過市府重新核算,這個都更案的同意比例,已經掉到了法定的門檻(當時規定是人數要超過3/5、面積要超過2/3)以下 。雖然建商隔年又補交了一些同意書,但市府審查後認為這些文件無效或已經算過了,導致比例還是不達標 。最後,市府依法駁回了這個都更申請,建商不服氣,於是決定告上法院 。
二、 法院的看法是什麼?
針對這個案子,法院的見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重點 :
- 重點一:地主為什麼可以反悔?
- 因為都更會影響到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和居住自由,所以必須建立公開資訊的機制 。
- 民眾如果覺得計畫內容會影響到自己的權益,在公開展覽期滿前,都有權利撤銷原本的同意書,藉此保護自己 。
- 除非計畫的「權利義務」跟當初簽訂時相同,才例外不能撤銷 。
- 不過,為了讓都更事業能穩定推動,展覽期滿後就不能再隨便反悔了 。
- 重點二:建商說新版計畫幫大家賺更多,這樣不行嗎?
- 建商主張新版計畫降低了大家的負擔、提高了投資報酬率,對地主更有利,應該算是「權利義務相同」 。
- 但法院認為,地主跟建商之間就像是有契約關係,只要計畫的「核心內容」(例如基地面積、總坪數、更新後的戶數、車位數量還有容積獎勵等項目)發生了改變,就算條件變動,權利義務已經明顯不同了 。
- 既然內容不一樣了,必須重新達成共識,因此地主當然有權依法撤銷同意 。
- 重點三:撤銷同意要怎麼辦理才算數?
- 建商質疑部分地主寄來的存證信函沒有寫明撤回的原因,或者只有蓋章沒簽名,主張這樣撤銷應該無效 。
- 不過法院釐清,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撤銷同意一定要記載具體的原因 。
- 而且依據民法規定,使用印章代替簽名,蓋章和簽名是會發生同等法律效力的,不會影響真實性 。
- 地主們用存證信函慎重表達了意願,且經過證人到庭確認是真的想撤銷,所以這些撤銷都是合法有效的 。
三、 最終結局
總結來說,這個都更案在第2次公開展覽時,因為建築設計、總坪數和容積獎勵等核心內容已經「大搬風」,權利義務跟當初大家簽同意書時完全不一樣了 。地主們有權在期限內依法撤銷同意 。也因為多數人退出,導致同意比例達不到法定門檻,新北市政府據此駁回建商的申請,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問題 。法院最終也認定市政府的處分合法,判決建商敗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