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關係與爭端起因
本案涉及新竹都市更新案,三方公司——宣捷、華盛營建及晾舟公司——於105年6月簽署「三方協議」,約定合作投標。華盛擔任申請人代表,負責投標及施工;晾舟負責總規劃設計;宣捷與晾舟則提供資金。依協議,宣捷及晾舟需繳納開發權利金與履約保證金。然而,雖然華盛成功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宣捷卻拒絕支付1,000萬元開發權利金及5,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導致縣府取消華盛資格,並沒收其墊繳的1,500萬元保證金。華盛遂依協議向宣捷請求返還保證金並賠償所失利益及懲罰性違約金。
二、訴訟攻防與法院見解
宣捷抗辯三方協議無效,認為此屬名義借用、違反《都更條例》、《促參法》及《政府採購法》;另主張華盛尚未與縣府簽約,所謂營建利潤並非可得利益。一審法院認定協議有效,華盛並非借名投標,且宣捷違約使華盛失去營建利潤。依建議書20億元工程費及8%淨利率計算,認定所失利益1億6,000萬元,加計50%懲罰性違約金8,000萬元,共判2億4,000萬元。然而,高等法院則認為,依補充約定,必須華盛與縣府簽署契約後,宣捷違約才需負賠償責任。由於契約未成立,潛在營建利潤不屬於可得利益,因此僅判決宣捷返還1,500萬元保證金,撤銷高額賠償。
三、啟示與契約審慎
本案顯示「契約細節」在都更合作中的重要性。法院強調,尚未簽約前的預期利潤不構成「可得利益」,因此若合作破局,主張賠償並非必然成立。這與地主或投資人參與合建時,若中途退出是否需賠償失利,存在相似情境。啟示在於,參與都更或合建之前,必須完整審閱契約,理解違約責任範圍,以免日後爭議。本案雖未判決巨額賠償,但提醒各方,合作契約中「違約條件」與「賠償範圍」需嚴謹規範,避免因認知落差導致訴訟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