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執行處代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瀕臨癱瘓,但如之前「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文章所述(請點這裡),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
整理目前實務上法院判斷准否終止的事由
目前立法院或主管機關雖然刻正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但究竟何時可以落實判斷標準,以兼顧債權人求償權利與債務人保險利益尚不可得知,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如下圖。(個案得否終止仍涉及個案保單內容,並非一有下列情形就一定准予或不准終止,讀者請自行洽詢專業人士)

粘毅群律師
吳聲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