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不生族善用遺囑的重要性

繼承人順序中包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

現代社會不婚不生在年輕人間已經是很常見的情形了,不婚不生代表日後可能繼承財產的人會變成兄弟姊妹,如果兄弟姊妹彼此感情不好,甚至早就惡言相向,應該不會想讓他或她繼承吧!但依據民法的規定,兄弟姊妹是第三順序的繼承人,也就是除配偶之外,順序在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及父母之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是有繼承權的。

不婚不生族最適合在遺囑中表明喪失繼承權

最近客戶發生的一個問題,就是客戶的母親有過二段婚姻,前婚姻生下了二個女兒,後婚姻生下客戶,在母親過世後,三個繼承人之間因為遺產問題發生了一連串的法律爭執,前婚姻的女兒甚至侵門踏戶,多次大聲斥責客戶,一再指稱客戶是神經病,亂交男女朋友,浪費金錢,不工作等等,且經客戶要求離去仍不離去,不得已我們只能檢附相關事證聲請家暴令,也取得法院的核准,之後又經歷了一連串的遺產分割訴訟,雙方已經水火不容,之後相關法律告一段落遺產分割完畢,終於可以不相往來了。但問題來了,客戶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父母也經已經過世了,依據民法的規定,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也是法律上的繼承人,並不限於同父同母,因此客戶擔心她在遺產分割所取得的遺產,如果因為自己先死亡,日後同樣會被前婚姻的二個姊姊繼承取得,因此律師除了建議保重身體活得比她們久之外,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而這款事由必須由被繼承人表示後,才會喪失繼承權,且實務上必須有相關事證證明構成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以往常見的是沒有表示喪失繼承權或雖有表示但沒有留下足夠的證據,客戶因為有保護令的裁定可以證明,是可以剝奪前婚姻同母異父姊姊的繼承權。

不婚不生族也不會因為代位繼承妨礙資產傳承的規劃

更重要的是,前婚姻姐姐的小孩也不會有代位繼承的可能,就是不會發生由前婚姻姐姐的小孩來繼承客戶的財產,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在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但前婚姻姊姊是以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三款「兄弟姊妹」的身分繼承,並不是以同項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日後繼承客戶的財產,客戶就不用擔心身後的遺產被不喜歡的人的小孩取得,這樣的遺囑安排是不是很棒呢。

結論

不婚不生族的資產傳承應特別留意繼承人是誰,尤其在歷經遺產爭執後,常常有可能是關係不好的兄弟姊妹變成繼承人,這時預先在遺囑中表示剝奪繼承就顯得非常重要,並記得留下證據,同時也要積極安排過世後遺產的去向規劃,以免變成無人繼承歸國庫的情形。

粘毅群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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